未主持過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七條 創新研究團隊項目支持以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為核心成員(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幹)的研究團隊👽,共同圍繞國家和廣西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要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團隊🧑🚀🫷🏿。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具有主持2項以上(含2項)國家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人當年12月31日年齡未滿50周歲。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八條 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指南需求征集和發布工作,並在指南公開發布50日之後受理項目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根據項目指南和申請程序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項目申請🏂🏿。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負責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和初審📫,組織專家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及按規定將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對項目申請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是其導師,或者與其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評審關系3️⃣;
(二)評審專家本人申請的項目與其他申請人申請的項目相同或者相近;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四)其它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性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受聘參加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和組織評審專業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誠信❣️、保密規定,不得違規與申請人、申請單位接觸、受請🍔,不得擅自復製🔹🧑🧒🧒、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人的研究內容🙎♀️𓀖。專業機構不得幹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根據項目指南和專家評審意見👸🏿,擇優提出資助項目建議♓️,報科技廳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審核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根據項目評審情況,財政廳聯合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及財政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專業機構辦理簽訂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項目任務書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要求向依托單位提交《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作為項目資料歸檔備查。
重大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實施時間滿2年⚙️🛥,還需提交項目中期檢查報告🤛🏽,由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項目中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負責項目執行情況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審核,向專業機構報送《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項目任務書內容原則上不能調整。如有客觀原因需要調整🌙、延期和終止研究等變更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實施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申請(附上項目任務書復印件、項目實施工作總結、證明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科技廳審定。
延期申請應當於項目研究期限截止日之前提出,且提出申請日期距截止日應不少於30日。每個項目只能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並報專業機構按第二十九條方式處理⚂: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在職在崗科技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且希望繼續實施項目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原依托單位可以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附依托單位同意函)👮🏿,由專業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報科技廳審定🎴。協商不一致的🧑🏽🍳,專業機構可以提出終止該項目建議報科技廳審定🚣♂️。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由依托單位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科技廳審定🧑🏻🎄。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須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實施及其依托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二條 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法規,依法保護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發表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須標註“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編號🍄🟫🧑🏻🦽➡️:×××)”(英文標註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under Grant No. ×××)♿。未按規定標註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驗收。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三十四條 自項目研究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專業機構提交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和相關結題驗收材料🦎。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結題驗收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建立項目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結題驗收。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須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會議驗收🕢;其它類型的項目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書面結題驗收,重點審查所提交項目資料完整性🧙🏽♂️、項目負責人實施項目主動性及項目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六條 受委托負責項目過程管理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和相關結題驗收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對於獲同意受理的結題驗收申請項目,受委托負責項目結題驗收的專業機構應在1個月內組織項目審查或者項目結題驗收🪻。對符合項目結題驗收要求的,準予項目通過結題驗收並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專業機構負責對已結題驗收項目進行2年的跟蹤調查🧑🏽🏫,此期間由原項目後續研究獲得的相關成果,應該補錄入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相關數據庫中🍱。原項目負責人及其依托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跟蹤調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項目獎勵申報和專利申請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立項目信用管理製度🏹。對項目申請👂🏻、立項😉、實施📵、結題驗收等過程中的相關依托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依托單位和個人信用狀況作為今後項目資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在項目申請、實施和結題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撥款、終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按規定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補助經費🥯,在3~5年內取消相關人員的項目申請資格:
(一)不按規定報送《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
(二)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提交項目結題驗收申請🧳;
(三)因主觀因素致使項目任務無法完成;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
(五)違規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六)存在違背科學精神和科學道德行為🤽🏻♀️。
第四十一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在1~3年內取消作為依托單位資格:
(一)不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三)不按規定提交《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管理工作報告》等項目相關材料;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
(五)不按規定辦理項目變更手續;
(六)不配合科技廳做好項目的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七)不配合專業機構做好項目日常管理;
(八)截留💪🏿、挪用項目經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評估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由科技廳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終身取消其參與項目評審♝、管理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6月28日發布的《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11〕12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財政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